個資法開鍘 Facebook貼照恐觸法
想像一下,你今天和朋友合拍了一張照片,很高興的上傳到「臉書」(Facebook)或部落格,並且標上每一個朋友的名字,隔天你的朋友就到法院告你,說你沒有經他「書面同意」,侵犯了他的人格權,有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,那是一個什麼樣的情境?
這不是天方夜譚,依照立法院二讀通過的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草案,一年之後,這樣的故事就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。
拿大炮打小鳥 徒增民眾困擾
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原本是立意良善,希望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害的法案,卻因為沒有保留「合理使用」的範圍,並且擴大打擊範圍到所有自然人,反而可能是「拿大炮打小鳥」,徒增民眾紛擾。
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草案是由現行的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修正而來,原本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僅規範經電腦處理的資料,規範的對象僅限公家機關、徵信業、醫院、學校、金融業、媒體、電腦處理個資相關行業等,因業務會接觸到個人資料的行業,以及少數政府指定事業、團體或個人。
因為這些機關都是因業務關係取得個資,除了業務目的之外的使用都屬違法,自然沒有所謂的「合理使用」問題,所以也沒有相關的規定。但這次修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把規範的對象擴及所有自然人,卻沒有增訂「合理使用」的範圍,一般人一些不見得侵害人權的日常行為,都有觸法之虞。
依照二讀通過的條文,自然人的姓名、生日、教育、職業、電話、社會活動,全部都屬於個人資料,非公務機關(含自然人)對於這些資料,除了法律明文規定、契約關係、當事人自行公開、學術研究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五種情況外,都不能蒐集或處理。
小民日常生活 造成嚴重影響
按照這樣的條文,如果透過第三者問朋友的電話、MSN、臉書恐怕都有違法之虞。無論是公家機關的通訊錄或是學校的畢業紀念冊,也都必須要取得每個當事人的書面同意。
至於現在常見的網路「人肉搜索」,當然違法!YouTube上面的影片、Facebook上面的照片,很多恐怕都可能成為新的訟源,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下的罰金,另外還有民事的官司。
目前媒體關注的焦點大多集中在民代問政、媒體採訪權益的限縮,但相對於一般民眾要面對的困擾,有憲法言論免責權保障的立法委員和有大法官解釋保障「新聞自由」的媒體,已經強勢太多了!即將三讀的個資法草案可說「一網打盡」,將對你我的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。 新聞來源:中國時報 【單厚之/特稿】
照片貼Facebook也觸法 個資法太扯?
個資法限制 NCC:牴觸新聞自由 世界少見
立法院前天二讀通過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刪除民代與媒體的「免責條款」,衝擊媒體報導空間;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不以為然,指修正內容牴觸新聞自由,這是「世界少見」的做法。
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指出,尊重言論自由是NCC的一貫立場,對立法院二讀通過的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修正草案,排除媒體免責權,恐怕會影響新聞自由;而且違背了目前政府相關法令,例如通訊傳播基本法中,尊重新聞採訪自由基本精神。
NCC指出,連美國及歐盟等保障人權的先進國家,都已將「以新聞為目的」的個資蒐集,列為可免除事前告知當事人的項目,也不需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報導,立法院新修的個資法,看起來是違反世界潮流。
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痛批,這次的修法過程粗糙,大開民主倒車,「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都沒這麼嚴重」;若真的三讀通過,立委將成新白色恐怖的元凶,也將剝奪媒體揭發弊端、替人民把關天職。
陳依玫質疑,新聞在揭露前,要經當事人同意,形同變相保護「被舉發的對象」,這樣的立法,形同是台灣民主的大倒退。
立法院前天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修正草案,明定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號碼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,都受保護,他人使用前,須經當事人同意,並告知來源,民代、媒體也一併適用。 新聞來源:【2010/04/22 聯合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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